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澜泊湾小区由北向南行驶至秦陵北路格林豪泰酒店,在酒店内因琐事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安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将其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检测记录;
5、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
7、行政处罚决定书;
8、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