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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号,住本市未央区**号**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广运潭大道与灞浦五路丁字口夏家堡停车场门口时,与一行人发生纠纷,后行人报警。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4.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718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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