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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05153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北屯街道办XXXX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陶某甲、李某一等人在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马家村马西组十字路口夜市摊吃饭时,陶某某为了从马XX要到工资钱后给周某某还钱,让李某甲约马XX出来见面,李某一使用他人手机微信以他人名义约马XX至夜市摊,后马XX驾驶陕A6F3XX黑色奥迪轿车来到夜市摊附近。马XX看到陶某甲等人在夜市摊后未停车直接掉头驶离,陶某甲等人发现后立即上车追赶马XX车辆。开始李某一驾驶陕A356XX车辆追赶马XX车辆至北屯街道办规划八路东段,双方因该路不通均停车,马XX掉头由东向西行驶,这时周某某驾驶陕A356XX车辆载乘陶某甲、李某一等人追赶马XX车辆。周某某驾车一直追赶致规划八路西段尽头,因道路不通马XX车辆在前方掉头,周某某为了阻止马XX驶离,驾车越过路中间双黄线与马XX车辆相对行驶,后双方车辆在避让中,周某某驾车不慎与马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马XX车辆车损市场价格为32308元。周某某驾车追逐马千XX辆时行驶速度为90km/h。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了马XX的损失并取得马XX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陶某甲、李某一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马XX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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