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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乡**村**号,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G*****的报废轿车,沿辉县市卫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辉县市所可楼十字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06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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