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19时,在本市经济开发区**烧烤店内用餐并饮酒,后驾驶吉D*****号牌摩托车离开,因与烧烤店老板张某某产生纠纷,在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处警时被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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