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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案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白牛镇元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云中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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