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4日20时45分许,驾驶吉082****四轮农用车(现场未悬挂号牌),在镇赉县**公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车辆数据资料、拖拉机行驶证副页、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