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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村**号,群众,个体。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F小轿车行驶至榆阳区337国道923KM+100M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57mg/100ml。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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