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3时20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A7****银色中华牌汽车由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右转进入盘龙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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