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6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执行;2012年5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蒙D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松山区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壶老酒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蒙DY****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蒙DY****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同向崔某某驾驶的蒙D7****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无人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4月07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5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任某某等人陈述;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206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