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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处予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出发前往梅列大桥,后沿江滨路返回,行驶至东新五路路口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 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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