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6********,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街道**路**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22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4月1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山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贵JC****小型轿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老虎洞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45分许行驶至金桥商业街南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带其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的车辆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国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政展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88543****。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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