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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BU****号绿色皮卡车(二手未过户)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巨宝庄水库东侧水泥路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焦某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合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及事故当事人抽血后采集的视听资料,询问、讯问被告人周某某后采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6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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