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LX****号小型客车从丹阳市吕城镇潘家村出发,沿吕城镇后皇线由往往北至吕城镇站前路红绿灯处掉头,后沿吕城镇后皇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吕城桥南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驾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镇江市公安局物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龙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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