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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0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由草皮街向三角地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大街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开展夜间巡逻的交警查获,检查时发现周某某身上有酒气,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0.3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586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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