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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6********,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方向往**线方向行驶,00时55分,行驶至**线K32+800M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9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景洪市**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98814****,保证人放连联系电话182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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