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辖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大道**村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粤H4****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0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辖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10757****;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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