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个体户,住儋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儋州市**镇**路**巷**号的家中驾驶车牌号为琼CE****的别克牌轿车到儋州市**镇**路的**饭店和其朋友李某某、羊某某等人喝酒吃饭。期间,周某甲喝了二两左右的本地米酒。同日20时许,周某甲提前从**饭店离开准备回家,周某甲从该饭店门前驾驶琼CE****别克牌轿车途径**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交警对周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97mg/100ml,随后交警将周某甲带到指定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鉴定。
2020年8月16日,海南省海医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3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血样采集及检测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周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水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97647****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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