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7〕6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号,2017年11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3.9mg/100ml)驾驶“宝马”牌蒙A7****号小型客车沿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云路铁道口附近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93.9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5、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昆区**城**栋**号,联系电话186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