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7〕6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城**栋**号,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3.9mg/100ml)驾驶“宝马”牌蒙A7****号小型客车沿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云路铁道口附近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93.9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5、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昆区**城**栋**号,联系电话186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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