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址**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K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G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镇**小区南门出来,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南门东侧十字路口处时,被路面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轶锋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雅拉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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