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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公司昌平**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长元,北京市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京A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路出京方向6公里加400米处时在车内睡着,并将车辆停在高速路行车道内,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当日5时1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周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周某某为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牛某某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鞠  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5818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谢长元联系方式135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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