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街**路口西侧时,其车前部追撞停车等待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周某某在对方报警后逃离现场,对方将其拦截后被到场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确认:周某某为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已赔偿李某某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抽血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赔偿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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