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京B****1),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大街新华路口公交车站以北处时,撞上中心隔离绿化带后摔倒受伤。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的车牌京B****1为伪造的机动车牌。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疾病诊断书、人车合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迹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检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驾驶资格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尤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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