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3********,初中文化,甘肃省崆峒区人,现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C1****号小型轿车从华亭市华宝商城上美门口左转出发,沿仪州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街十字右转进入文化街北段,又沿文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北路西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铭
检察官助理:贾斯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