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5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湾里区**花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湾里区政府旁一饭店饮酒后,驾驶粤******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在本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至墅溪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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