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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川F1****小型面包车由大件路方向往广汉市中山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广汉市东西大街与南北大街路口时,与一辆同方向在前面等红绿灯由邹某某驾驶的川F0****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车车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照片,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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