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4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2211994********,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佳苑**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0月2日0时15分许 ,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BE****号牌小轿车沿土默特右旗萨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萨拉齐第四幼儿园门前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车道赵某某驾驶的蒙 86****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造成受伤一人、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 mg / 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柏林
检察官助理:张鑫鑫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认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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