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凯翼牌轿车(车牌号:黑E****2)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河太阳城小区19号楼楼下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帝豪牌出租车(车牌号:黑E****9)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出租车内乘客轻微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河太阳城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昊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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