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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大荔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其朋友在大荔县**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饮用3两白酒,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宝骏牌小型汽车从**大道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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