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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I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8号小型白色厢式货车,行驶至嫩江县庆丰大街附近时因治安案件被嫩江县东风派出所民警带到东风派出所询问,询问过程中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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