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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孝义市大孝堡乡**村**号,自由职业,经查询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奸淫幼女罪,2000年12月18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4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妨害公务,2014年12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毁坏公私财物,2015年1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4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5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22分许,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汾介中队执勤民警接到110指令,后查实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晋J9****白色**牌小型汽车沿孝义市汾介路(243省道)进入兴安化工厂西门。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3.6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3.证人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4.监控视频资料;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再次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五)、(七)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周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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