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住河南省洛阳市**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第九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常付线交叉口北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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