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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1********,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宁乡市夏铎铺镇**村**组,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幸福里小区2栋1单元4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和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湘A7****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康路与人民北路交叉口地段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周某某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抽血送检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勇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11****。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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