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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74********,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先自村内的白芬子生产门市处沿村中心路将车开至其水果摊处,后欲将车开回门市处,起步后行驶约5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经过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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