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巷**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全椒县**镇**路与**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 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手机:1395629****。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