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7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路(户籍地为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三轮机动车,从来安县半塔镇滁天路的家中往半塔镇丁城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曹坊组村村通路段处与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皖M*****号黑色轿车迎面相遇,余某某为避让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将车辆驶离路面掉至旁边的田地内,后余某某报警。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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