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刑诉〔2014〕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8日17时40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手扶拖拉机,沿滁州市明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姓缘大药房门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测,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收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检测报告。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玉娟
2014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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