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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小区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停放在**镇**小区二期西门道路旁的皖******小型轿车撞到停放在其车前面南某某的皖******小型轿车后保险杠的事故。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灵城中队民警出警对周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242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周某某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8毫克/100毫升,已到达醉酒状态。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灵城中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同日取得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小区院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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