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新安街信用社对面一小饭店与朋友一同吃中饭,周某某喝了自带的散装白酒若干。中饭后,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由新安街离开沿231省道往良禾村方向回家。当日15时35分左右,在行驶至231省道62公里170米处碰撞到停放在路侧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皖******号小型轿车车主胡某某与朋友桂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以及120电话。后救护车将周某某送至祁门县人民医院。
当日18时许,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对周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于次日将血杨送至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
2019年8月2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9月12日经祁门县交警大队第3410241201900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前科记录及饮酒后驾驶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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