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南阳市**路**院**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宛城区明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明山路**门口道路时,将车停在道路机动车道睡着,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第一勤务大队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1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4、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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