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村东时,被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民警遂带其抽血备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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