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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峄城区**小学附近,看到交警向其示意停车,为逃避检查加速闯卡,其驾驶车辆沿**路行驶,绕过**湖沿着**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由东向西驶入**,其绕小路从**路由西向东再次进入**国道,沿**国道行驶至**路口,向左转弯的过程中撞到马某某驾驶的鲁******号出租车左后部,被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上肢静脉血中的乙醇浓度为102.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马某某2000元,并获得其谅解。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6603****。

2.刑事侦查卷2册,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谅解书等书证1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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