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5时0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奇瑞小型轿车,从自己位于济阳区**镇**村的家中行驶至曲堤派出所内,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5±7.7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检测结果单、证明、驾驶证的情况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视听资料,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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