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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行政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J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拒绝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并试图逃离现场未得逞。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03.4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倩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51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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