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81990********,汉族,大专文化,长治市**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园**号楼**号(户籍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A****9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往东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莎莎
检察官助理巨丽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3343****;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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