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乡**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A****5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6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3459****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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