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载兰某某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山阳县南宽坪镇移民小区天天百货超市门前路段,与徐某甲驾驶载其孙女徐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徐某甲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

3.兰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