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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9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 S1****)搭载冷某某行驶至本市**镇**路**模具厂路段时,碰撞护栏后坠入河沟,造成冷某某受伤(经鉴定,冷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827****;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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