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EC****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庭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去到云东海街道云庭大道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359060****;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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