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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G****号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广州市花都区广清高速公路31公里海布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3mg/100mL,周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广州军区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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